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的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政府的商务部门、中国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部门等。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资料图】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二、找法网提醒,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方式如下:
1.向消费者协会书面投诉。
2.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即被投诉方,并提供准确的地址。
3.有明确的投诉理由,有自己明确的要求,确保事实真实。
4.投诉时要提供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凭据的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5.消费者投诉应留下便于联系的地址和电话。
三、消费者买到假货赔偿标准一般为商品价款的三倍,消费者同时也可以提出其他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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