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清算协会:个人支付信息不应提供给非业务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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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消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印发《个人支付信息保护指引》,《指引》明确,个人支付信息的使用、加工应严格限制其使用目的。原则上,支付业务主体不应在支付业务以外的情形下使用个人支付信息。《指引》还提出,原则上,个人支付信息不应提供给非业务相关方,个人支付信息不允许公开。支付业务主体因商户在对账等活动的需要向其提供个人支付信息的,应对个人支付信息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并要求商户做好个人支付信息的保护工作。同时,个人支付信息的删除和销毁是防范支付信息泄露的重要手段。《指引》提出,在个人支付信息不再需要使用时,可采取删除、销毁措施进行处理。此外,《指引》明确,涉及个人支付信息出境,应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规定的个人信息出境行为需要事前完成国家网信办组织的出境评估工作,跨境交易行为可能涉及个人金融信息出境,依规需要完成出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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