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句调侃被“死亡”? 宁乡法院:侵犯人格权者道歉并赔偿

当下刷短视频已经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娱乐消遣,越来越多人在平台上记录生活 分享生活,一些普通人因创作内容优质吸引了众多粉丝跃升成为“网红”,同时也带来可观流量。这其中却有人不仅不谨言慎行,反而通过短视频平台,随意编发侮辱伤害他人的内容,8月14日,湖南长沙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2023年3月24日凌晨,赵某在自己喜爱的博主李某同事的短视频直播间内发布了一条调侃评论,本意只是一句玩笑话,但李某认为赵某的评论伤害了自己与家人的情感。愤怒的李某随即下载了赵某短视频平台的头像,并在个人账号内发布了一张动态图片,配文为“XX一家人不幸发生车祸,沉痛悼念”。

经法院查明,该配文内容纯属虚构。李某的账号拥有粉丝23.9万,该动图发布后,被点赞305个,评论126条,转发18次,事后甚至还有李某的粉丝打电话、发送评论对赵某进行骚扰,给赵某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随后赵某将李某诉至宁乡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在短视频平台上捏造事实,发布不实的言论,侮辱了赵某的人格尊严,已经侵犯了赵某的一般人格权。

庭审中,承办法官对李某释法明理,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后,李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现场录制了道歉视频并发布在其短视频平台。

庭后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李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并即时支付,赵某也表示不再追究李某的责任,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生活中的一些纠纷被频繁的搬运到网络上,无论是想要通过曝光寻求支持,还是发泄情绪满足一己私欲,都面临着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极大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百九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本案中,李某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虚假信息,其恶意“按键伤人”的行为,侮辱了赵某的人格尊严,侵害了赵某的一般人格权,给赵某造成了精神损失,最终赔礼道歉并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

李某作为“网红”人物,其发布内容对于大众的价值观念会产生一定影响,其更应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确保发布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对粉丝群体进行积极正向的价值引导,这是其不可或缺的社会责任。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处处都是直播间”的自媒体时代,人们在享受自由表达的同时,既有可能成为施暴者,也有可能成为被网络暴力吞噬的人。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拉好言论自由的“红线”至关重要,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限度。尤其是自身在网络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更需谨言慎行。对于被网络暴力侵害合法权益的一方,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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