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撤销资格情形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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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护人撤销资格情形法条

监护人撤销资格情形法条是:《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

1.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3.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二、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程序步骤有哪些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程序步骤有:

1.申请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2.申请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找法网提醒您,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3.撤销监护权案件管辖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

监护人资格恢复是怎么规定的

监护人资格恢复的规定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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